(2014)钟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刘某明、刘某茂申请执行梁某家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明,刘某茂,梁某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钟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明申请执行人刘某茂被执行人:梁某家本院在执行刘某明、刘某茂申请执行梁某家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4)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钟法执字第2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海田审判员 邓有光审判员 冯 邕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廖保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