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川行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案件裁定书6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川行执字第6号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与徐冲行政处罚一案,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淄国土罚字(2014)第504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3日已交罚款12780元,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行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审 判 长 白佳海审 判 员 杨长书审 判 员 孙苗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玲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