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非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丹琦与被执行人南丹县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陈丹琦,南丹县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非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陈丹琦,女,汉族,1968年3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南丹县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供销社中心商场。法定代表人江凤琳,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丹琦与被执行人南丹县协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的丹劳人仲字(2014)第6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1479.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5)丹非执字第3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丹琦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所以本案不需要继续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丹非执字第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小波代理审判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刘顺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陆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