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秦开执字第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与陈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陈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秦开执字第242-1号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法定代表人王佩国,总经理。被执行人陈进,男,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本院在执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与陈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表示可以延期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秦开民初字第10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永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