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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濉民一初字第007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俊学与徐州荷斯坦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俊学,徐州荷斯坦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0785号原告:王俊学,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县,现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徐州荷斯坦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法定代表人:孔祥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玉明,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受理原告王俊学与被告徐州荷斯坦商业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王俊学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俊学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俊学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白丹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