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原与被告林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原,林晓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37号原告马占原,男被告林晓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原与被告林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马占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昕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