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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原告马占原与被告林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占原,林晓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三初字第00137号原告马占原,男被告林晓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占原与被告林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占原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占原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占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马占原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晶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昕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