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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占林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少武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林,桦甸市少武粮食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李占林,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桦甸市少武粮食经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宁少武,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占林与被执行人桦甸市少武粮食经销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桦甸市少武粮食经销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将执行款及执行费交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占林,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桦民二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凤桐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董玉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