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油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吴仕英与牛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仕英,牛帮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吴仕英,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29日。委托代理人:宁远广,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帮祥,男,汉族,生于1964年5月25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仕英诉被告牛帮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2015年3月26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仕英撤回对被告牛帮祥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彦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