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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歙执字第001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姚子毅与余柏林、余长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子毅,余柏林,余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137-1号申请人姚子毅,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柏林,男,汉族,退休教师,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余长发,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歙县人民法院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歙民一初字第0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5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余柏林、余长发的银行存款2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永 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曹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