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万军、高义与高义、王英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军,高义,王英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张万军。被告高义。被告王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军诉被告高义、王英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自行协商解决,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张万军负担。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