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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张万军、高义与高义、王英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万军,高义,王英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53号原告张万军。被告高义。被告王英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万军诉被告高义、王英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自行协商解决,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由张万军负担。审判员  董定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颖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