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民初字第0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刘××与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times,孟×&times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蓟民初字第0427号原告刘××,农民。被告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审判员 肖宝珠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赵丽兴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