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桐法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田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法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1977年8月7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小学文化,住贵州省桐梓县九坝镇。2014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永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8月23日2时许,易某某(已判)与田某某在桐梓县花秋镇石某村村民张某江家的院坝内,发现了张某江停放的一辆车牌号为贵C3614**的白色新大洲牌本田125型二轮摩托车。后由田某某实施盗窃该摩托车,易某某到附近的三岔路口放哨。十分钟后,田某某将所盗得的摩托车推至易某某处。易某某采用将摩托车扶手下方的电源线扯断,用脚踩摩托车的发动杆的方式,发动了摩托车,后易某某驾驶该摩托车搭乘田某某逃离了现场。当晚二人将该车骑至遵义马拦坝二手车交易市场,以800元的价格将所盗的摩托车卖掉。二人各分得赃款400元。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摩托价值68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同案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江的陈述,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前科查询记录,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者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田某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抵刑一日折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15年9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文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代) 李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