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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秦向忠与芦建平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向忠,芦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万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秦向忠。被执行人芦建平。本院在执行秦向忠申请执行芦建平(2014)万民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芦建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芦建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秦向忠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万执字第4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儒兴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