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某、廖某甲与廖某甲、廖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839号原告陈某,居民。被告廖某甲,成年。被告廖某乙,成年。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曹旭光,山东晨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廖某甲、廖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4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