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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陈某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龙刑初字第44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汉族,个体经营,住阳山县。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羁押,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刑诉(2015)5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銮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承租了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同胜小区45栋一楼2号的店面经营性用品。2014年8月起,陈某在售卖成人情趣用品的同时,还从网上购入未经批准生产的性药进行销售。同年12月23日23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对陈某的店铺进行检查时,缴获“特效伟哥”、“金伟哥”、“伟哥双动力”、“五夜神”、“动力伟哥”各1盒(上述5种性药共计48粒)。经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检验,上述药品均属应当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二、缴获的涉案假药5种48粒(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三、禁止被告人陈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  澄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边  秋  红书记员 张齐玥(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