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