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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185号原告:金某某。被告:徐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胡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金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