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刑监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申诉人伍隆树犯爆炸罪申请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伍某某
案由
爆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刑监字第00110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人、二审上诉人)伍某某,男,1943年10月28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市XXX镇XX村XX片**组**号。申诉人伍某某犯爆炸罪一案,不服本院于2011年8月24日作出的(2011)长中刑一终字第0216号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诉人伍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本院认为,申诉人伍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接受询问,视为放弃自己申诉的权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诉处理。审判长 郭伏华审判员 孟庚秋审判员 易伟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杨文彬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应当裁定准许;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