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城执恢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洪明与被执行人吕占鹏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洪明,吕占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城执恢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任洪明。被执行人吕占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城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被执行人拒收)。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未能自动履行。现查明,执行标的房屋上设定抵押的抵押权人已同意解除抵押(房他证字第63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吕占鹏名下位于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368号金卉小区10号楼6单元301室房屋的抵押和查封;二,将上述被执行人吕占鹏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任洪明名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贾立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