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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0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陶永英与重庆市川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永英,重庆市川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0741号原告陶永英,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市川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湖榕路75号附26号。法定代表人胡明淑。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英诉被告重庆市川渝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永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永英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陶永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宏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敖 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