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05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离婚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052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宋某某自2011年起至该婚生子独立生活时止每年承担抚育费2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李某某自愿与宋某某自行协商,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1)东民初字第004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晓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