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方其廷与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其廷,陈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方其廷。委托代理人:屈文静,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洋,广东万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陈浩。原告方其廷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其廷诉称: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30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6月6日至2014年10月6日。原告通过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借款。2014年6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借款已届满数月,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借款本息,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借款利息76500元(暂计至2015年3月10日),并继续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本息止;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本院受理该案后,在庭前调查中查明被告已于2015年3月15日死亡。被告在案件受理前已死亡,其诉讼主体的民事诉讼能力也随之终止,不能作为本案适格诉讼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关于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原告以死者陈浩为被告起诉,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其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10元(原告方其廷已预缴)退还原告方其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罗洪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