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皖民申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安徽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与安徽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徽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00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毛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青松,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用,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章礼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查献成,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苏平,安徽金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安徽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澳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铜都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都大酒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铜中民二终字第000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澳星公司申请再审称:澳星公司无违约事实,其迟延竣工系铜都大酒店单方原因造成,铜都大酒店对图纸反复变更修改,增加工程量,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澳星公司有相应顺延的权利,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再审驳回铜都大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铜都大酒店提交书面意见称:澳星公司违约事实客观存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申请再审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澳星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审查认为,2008年11月19日,铜都大酒店与澳星公司签订《铜陵市铜都国际大酒店空调、水电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主工期80天,装饰工程竣工后一周内全部完工。2009年4月2日,铜都大酒店空调、水电安装工程开工,工程于2010年11月20日通过竣工验收,原判认定澳星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有事实依据。澳星公司提出铜都大酒店未按约支付工程款,亦存在违约行为,该纠纷已经另案处理。原判鉴于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均存在违约行为,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所作判决并无不当。综上,澳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安徽省澳星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道林审 判 员 金爱慈代理审判员 宋 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宋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