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8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国军诉被告董大保、董羊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军,董大保,董羊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825号原告孙国军,男,1977年12月生,汉族,农民。被告董大保,男,1956年5月生,汉族,农民。被告董羊春(董大保之子),男,1991年3月生,汉族,学生。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孙国军诉被告董大保、董羊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精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见习书记员 韩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