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5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麒麟诉唐金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麒麟,唐金,张启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580-1号申请执行人王麒麟,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唐金,女,土家族,1989年10月17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启昭,男,苗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麒麟与被执行人唐金、张启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雨调确字第00009号《确认裁定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唐金、张启昭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支付申请执行王麒麟尚欠的赔偿款15000元;负担执行费125元等义务。被执行人(担保人)张启昭对此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动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唐金、张启昭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15125元。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刘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