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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杨文君与陈晖、周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君,陈晖,周庆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31号原告杨文君,女,住武夷山市。被告陈晖,男,住武夷山市。被告周庆美,女,住武夷山市。原告杨文君与被告陈晖、周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杨文君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杨文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杨文君负担。审判员 徐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郑思洁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