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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刑初字第0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夏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锡法刑初字第00124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某,在帝业技凯(无锡)精密工业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无锡市锡山区,住无锡市锡山区。2014年12月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志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8日17时55分许,被告人夏某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且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无锡市锡山区锡甘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锡山区鹅湖镇鱼香园酒店西侧路口时,遇行人殷某乙(女,1933年3月生,无锡市人)由北往南横过道路,结果二轮摩托车车头与行人人体右侧碰撞,致车辆损坏,夏某、殷某乙受伤。被害人殷某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殷某乙系创伤性休克合并颅脑损伤死亡。经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认定,被告人夏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殷某乙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向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交通肇事的事实。2014年11月14日,经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被告人夏某的父亲代某与被害人殷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被害人殷某乙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夏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由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锡山大队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报警记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照片、监控录像,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门诊病历,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关于殷某乙尸体鉴定意见书》,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无锡高吉司法鉴定所《痕迹鉴定意见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证人殷某甲、黄某、戴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夏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的家属代某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且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朱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戴静英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