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朋与李煜、原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朋,李煜,原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479号原告杨朋,男,汉族。被告李煜,男,汉族。被告原晶,女,汉族,农民。原告杨朋与被告李煜、原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由审判员张丰收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毛旭辉、人民陪审员薛伟霞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杨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煜、原晶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朋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煜于2014年2月26日因做生意用钱为由向我借款20000元,约定期限为一个月,同时还约定到期给付不了愿每天按借款标的的百分之一计算违约金。借款逾期后二被告一直未能归还,现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李煜、原晶未进行答辩。原告杨朋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一、2014年2月16日借据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李煜借原告款项共计2万元。二、2014年5月25日借款凭证一份,用以证实原、被告口头约定月息是4分。被告李煜、原晶未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李煜因做生意用钱为由于2014年向原告借款20000元,载明“今借到杨朋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2014年5月16日���归还,到期归还不了,担保人自愿替借款人偿还,并每天按借款的百分之一算违约金。借款人李煜、担保人姚建朝,2014年2月16日。”逾期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审理中原告提供了借给被告另一份借款凭证,主张本次诉讼借据虽没有批明利息,但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4分,所以要求借期内按月息4分钱计付,逾期还要加付违约金。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向被告送达了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被告既不到庭应诉又不到庭答辩,放弃自己的抗辩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李煜因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立有书面借据,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理应按约履行,积极偿还原告款项,但被告借故推诿,还逃之夭夭,实属违约之举。现原告持据索款理据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原告主张参照另一借据约定月息4分钱���付,因本案借据中借期内并没有批明利息,口头约定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借期内应视为不计付利息,而逾期约定按照每日1%计付违约金,该约定明显超越法律规定,作为民间借贷违约金计付应与逾期利息损失大致相当,超越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该约定不受法律保护,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故应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逾期之日计付利息。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民间借贷又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依照婚姻法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杨朋现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14年5月16日起算至偿还之日)。二、被告原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李煜、原晶承担。���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丰收审 判 员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薛伟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玲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