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02号原告王某某,女,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山县。委托代理人萧���,天水宏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全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范红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