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林勤雄与吴慧红、袁慧琳、沙巧英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勤雄,吴慧红,袁慧琳,沙巧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马民诉保字第00036号申请人林勤雄。被申请人吴慧红。被申请人袁慧琳。被申请人沙巧英。申请人林勤雄与被申请人吴慧红、袁慧琳、沙巧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林勤雄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慧红、袁慧琳、沙巧英银行存款102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勤雄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吴慧红、袁慧琳、沙巧英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申请人吴慧红、袁慧琳、沙巧英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不足,则该账户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冻满为止。查封财产未经法院许可,不得买卖、转移、毁损、抵押、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移所有权。申请人林勤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正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洪光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