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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涵执行字第8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黄建起与许俊贤、彭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建起,彭超,许俊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涵执行字第891-2号申请执行人黄建起,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彭超,女,1977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许俊贤,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申请执行人黄建起与被执行人许俊贤、彭超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2)涵执行字第891-1号执行裁定,限制被执行人许俊贤出境,并扣留其有效出入境证件。现因被执行人许俊贤与申请执行人黄建起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许俊贤已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完毕,申请执行人黄建起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俊贤的出境限制,并发还其有效出入境证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剑武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戴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