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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程祥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程祥,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程祥。委托代理人王保国。委托代理人武凤云,河南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申建勇,村主任。上诉人王程祥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程祥及其委托代理人武凤云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申庄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300元,予以退回给王程祥。审判长  崔凤茹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张嘉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程晓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