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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靳丽军与刘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丽军,刘书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靳丽军,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刘书江,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丽军诉被告刘书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丽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靳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48元人民币,由原告靳丽军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葛华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