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一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靳丽军与刘书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靳丽军,刘书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靳丽军,男,汉族,1965年3月6日出生,河北省邯郸市。被告刘书江,男,汉族,1966年9月24日出生,河北省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丽军诉被告刘书江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丽军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靳丽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靳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7元人民币,减半收取148元人民币,由原告靳丽军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葛华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