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1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郑波与曹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165-1号申请行人郑波,男。被执行人曹小明,男。申请执行人郑波与被执行人曹小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2013)雁民初字第03683号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波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雁民初字第03683号民事判决书、(2013)西民一终字第012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曹小明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本院在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财产信息;在银行查询,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存款。经查,被执行人曹小明无法查找,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16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时,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孙姣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