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孙××与富一×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times,富一&times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民初字第1599号原告孙××。被告富一×。原告孙××与被告富一×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于广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富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后因家庭暴力于2002年7月2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12月31日,经被告家庭亲属说合,双方复婚,婚后共同生活中,被告严重酗酒,多次发生家庭暴力,致使原告生命受到威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提起诉讼,并提出下列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家庭财产依法分割;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原告未提供证据。被告辩称,被告腿部患病,造成行动不便,需要原告予以照料,故不同意离婚。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3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富二×。2002年7月2日,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12月31日,原、被告登记复婚。原、被告再婚后感情一般。被告现腿部患病,行动不便。2015年2月21日,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能够在离婚后长达8年之久复婚,表明双方对于家庭完整的渴望和彼此之间的珍惜与谅解。虽然在婚后,双方依旧有矛盾存在,亦属正常,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克服自身不足,还是能共同生活的,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了社会的和谐,婚姻家庭的稳定,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孙××与被告富一×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健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