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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船山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梁玉兰诉吴友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兰,吴友长,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山民初字第300号原告梁玉兰,女,汉族,生于1968年5月19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某,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友长,男,汉族,生于1957年6月5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66号吉祥大厦北辅楼二楼。负责人张鸿昌。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梁玉兰诉被告吴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中心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玉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玉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倩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樊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