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冀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186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冀某甲,江苏省兴化市人,住兴化市。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4年2月27日被兴化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元。又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1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冀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地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冀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冀某甲以盈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兴化市西鲍乡西鲍村官河超市内摆放具有退币功能的老虎机1台、马机1台及可同时供6人赌博的捕鱼机1台供他人赌博。案发后,被告人冀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617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冀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冀某乙、梅某、林某、居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兴化市公安局扣押清单、赌博机及一元硬币照片;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冀某甲以盈利为目的,提供场所和赌具给他人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冀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冀某甲从轻处罚,因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冀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六千一百七十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法扣押的赌博机三台、游戏币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中高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叶文君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