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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通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童炼与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炼,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通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童炼,男,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6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童炼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额3800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建华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张建华去向不明;本院查封的登记在原妻王利红名下的证号为五房监证字第0004971号住房一套(离婚时双方约定该房归张建华所有,尚办理过户登记),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2014)五通民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李 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