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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博法执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元炳与被执行人刘明付、骆龙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元炳,刘明付,骆龙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博法执字第135号申请执行人蔡元炳,男,汉族,1982年4月17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海子乡。被执行人刘明付,男,汉族、1986年1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海子乡。被执行人骆龙辉,男,1988年1月15日生,住广东省博罗县公庄镇。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负责人余兴鹏。申请执行人蔡元炳与被执行人刘明付、骆龙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惠博法杨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应赔偿申请人227667.94元,被执行人刘明付应赔偿申请人71857.69及承担诉讼费1293元,被执行人骆龙辉承担诉讼费4500元。逾期,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赔偿义务为由,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叶献文审 判 员  温觉忠代理审判员  赖瑜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张锦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