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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饶中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路海水、陈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海水,陈谦,彭义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路海水,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陈谦,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彭义花,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地址江西省上饶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175号,向被执行人陈谦、彭义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谦、彭义花归还借款,但被执行人陈谦、彭义花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彭义花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上饶县农信社联合社营业部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义花在江西省农村信用社上饶县农信社联合社营业部有银行存款116697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文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楼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