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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广李执字第00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李明东与王元波、高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东,王元波,高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扬广李执字第00307号申请执行人李明东,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71********,住江苏省沭阳县韩山镇。被执行人王元波。被执行人高倩。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明东与被执行人王元波、高倩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王元波、高倩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扬广李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案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审判长  丁兆留审判员  沈 洲审判员  束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朱海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