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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二初字第04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武汉浩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荣题、李小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二初字第04019号原告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移生,总经理。被告武汉浩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荣题,经理。被告苏荣题。被告李小好。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浩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荣题、李小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浩瑞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苏荣题、李小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8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91.5元,保全费973元,共计2064.5元,由原告长沙楚工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戴 昱人民陪审员  刘新金人民陪审员  张 勤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周梦瑶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