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屏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与兰德寿、张志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兰德寿,张志燕,陈虞日,林德渊,江邦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屏民初字第124号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住所地屏南县长桥镇长桥村。负责人吴崇瑞,主任。被告兰德寿,男,汉族,1975年12月29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张志燕,女,汉族,1979年9月25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陈虞日,男,汉族,1975年6月21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林德渊,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被告江邦建,男,汉族,1971年1月17日出生,福建省屏南县人,住屏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与被告兰德寿、张志燕、陈虞日、林德渊、江邦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屏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长桥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枝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陈臻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