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侯运来与索小水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运来,索小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46号申请人侯运来,男,汉族,成年。被执行人索小水,男,汉族,成年。上列双方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27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索小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索小水在银行的存款4600元至武陟县财政服务中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梁光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