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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峨眉执字第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王长江与周密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长江,周密,王君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峨眉执字第564号申请执行人:王长江,男,1967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周密,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乐山市。被执行人:王君燕,女,198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王长江申请执行周密、王君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8000元、欠款2000元、违约金20000元,负担本案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550元、公告费560元、评估费2000元、拍卖必要费用1000元、执行费66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1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伟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黎 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