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河民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红国与被执行人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河民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张红国,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杨永刚(曾用名杨永岗),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红国与被执行人杨永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永刚于2015年4月日向本院缴纳案件履行款400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红国对剩余案件履行款1000元以与被执行人杨永刚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本院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永河民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治国审 判 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燕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