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横商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常州华通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华通焊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武横商初字第00101号原告常州华通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工业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周全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益平、钱润男,江苏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区羊城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海能。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通焊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华通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华通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华通焊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燃油锅炉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华通焊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常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