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谢家谦与邱阳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287号原告谢家谦。被告邱阳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家谦与被告邱阳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家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7元(原告已预交法院),由被告邱阳德负担(被告邱阳德已付清给原告谢家谦,本院不再退回)。审判员樊逢春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张丽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