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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苍执民字第183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潘衡、卓张桂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潘衡,卓张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苍执民字第183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法定代表人郑思全。被执行人潘衡。被执行人卓张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金商特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08月0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与被执行人潘衡、卓张桂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08月07日向被执行人潘衡、卓张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交出担保财产;二、交出担保财产凭证;三、腾空担保房产;四、其他配合处置义务;五、负担案件受理费8842.18元,执行费66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潘衡、卓张桂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潘衡、卓张桂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环城路后501室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潘衡、卓张桂名下,现已被本院依法查封,三次拍卖均流拍。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衡、卓张桂名下房屋被本院查封,但三次拍卖均流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回执、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潘衡、卓张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支行发现被执行人潘衡、卓张桂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温苍执民字第18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黄节富审 判 员  陈尔德人民陪审员  梁辉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吴新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