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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10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郭电文与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1048-1号申请执行人郭电文,农民。被执行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南路60-11号。法定代表人:周长云,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做出了(2015)聊东执字第104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聊城分行的银行账户3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鼎泰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聊城分行的银行账户32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立明审判员  杜 鹃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记员  王 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