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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1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叶达梁与郑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达梁,郑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1100号原告叶达梁,男,195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郑庚,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达梁与被告郑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达梁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郑庚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系原告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达梁撤回对被告郑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叶达梁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 凯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书 记 员 何新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